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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虐待事例频发家政保姆行业如何规范发展?
来源 : 爱君家政  |  编辑 :上海爱君总部   |  2018-01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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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一菲介绍,我国对虐待儿童和老人有着严格的禁止性规定,法律法规包括刑法、未成年人保护法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等。如: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了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: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患病的人、残疾人等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、看护的人,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: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和拘留。由此可见,我国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在立法上并不缺位。

但随着近年来保姆虐待儿童的恶性事件的频发,社会上增设“虐童罪”的呼声也越来越高。那么,设置单独的虐待儿童罪是有必要的吗?董一菲表示,在我国增设专门的虐待儿童罪似无必要。原因在于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有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,该罪已经包括了未成年人,如果再设置一个虐童罪,与现有的刑法条款似有重复。当务之急在于,通过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的相关条文,再辅之以相应的司法解释。比如,目前与侵害儿童入罪有关的“标准”亟待改变。认定儿童生理伤害的标准应该低于成年人。同样的伤害对儿童带来的痛苦程度是高于成人的,如果对儿童的伤害认定标准和成年人一样,对儿童而言是不公平的。司法机关还应该重视儿童被侵害案件中的“心理伤害”。儿童遭受的心理伤害往往比生理伤害更持久、更难愈合。目前司法实践中,相关行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法律评价。因此,在认定儿童是否受到虐待时,要充分考虑到对儿童心理的戕害,以区别于成年人。

王峰认为,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足以打击保姆虐待儿童、老人的违法行为。虐待行为的客观表现为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,如殴打、冻饿、侮辱、咒骂、讽刺等。其主观上表现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、折磨。司法实践中,该罪的受害者大多数为无行为能力、限制行为能力人,他们无法进行正常的表达,所以才给了施虐者可乘之机。所以,要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,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入罪标准。在该罪的界定标准中,应重违法行为本身,而不能偏重于损害后果。被虐待者多为年幼、年老、重病者,无法及时表现出被虐待的不利后果,若偏重于以损害后果定罪会让很多违法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。所以,在司法实践中,只要嫌疑人故意实施了虐待行为,对被监护、看护人造成了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,就应当以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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